税赋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交纳的税项有涉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其中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及减、免税规定如下:
征税规定:
1、应缴纳所有税的所和额的计算,是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的税率为3%。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规定: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沟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生产性外商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经广州市外经委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领取了确认证书,经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的,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减、免优惠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经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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