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岗镇优惠政策
2006-6-13 来源:大岗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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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由番禺区审批并发给批准证书,报广州市外经贸委备案。
投资待遇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规和广东省、广州市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进行经济技术合作采取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者在番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优惠待遇。
- 凡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的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其它利用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在番禺投资均可享受。
-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由番禺区审批并发给批准证书,报广州市外经贸委备案。
- 在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可享受国务院给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优惠政策待遇。
税务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在南沙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在其它镇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
- 企业所得税优惠: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 若企业获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则当年的所得税可获得50%的减免;
- 若企业获确认为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金额时,有弥补亏损规定,如有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所得来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 再投资时,企业所得税可享有退税优惠,退税率为40%;
- 出口退税:用国内购买的原料生产的出口产品可获退税;
- 若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行业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其进口设备经确认后可免税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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