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科技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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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11-14 11:02:27]
- 物业编号:1013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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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源发布者的身份没有经过阿力士招商 网的认证,请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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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介绍
三亚市是中国南部最美丽的热带滨海城市,海南省的第二大城市。
三亚山青水秀,阳光明媚,空气纯净,集阳光、海水、沙滩、气候森林、动物、温泉、岩洞、风情、田园十大旅游资源于一体,是世界上热带海洋旅游资源最密集的地区之一,有浩瀚辽阔的海域,是全国的海洋大市之一。三亚市有条件建设成为中国南海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基地。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前来投资办实业,最近三亚市政府又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并努力提高政府机关的办事效率,以便更好地为客商服务。到三亚投资热带旅游业、热带高效农业、高科技工业资源型工业和出口加工业等将大有可为。
我们本着“帮别人发财,求自己发展”的宗旨,竭诚欢迎海内外的朋友,前来三亚旅游、考察及投资兴业,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创美好的明天。 工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一) 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和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工业园区土地使用年限为五十年。土地使用仅限于工业建设项目(含工贸结合项目)及其配套项目。所进项目必须是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生态环境得到保护、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新型工业项目。项目用地要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使用。
凡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所使用由政府新出让的原有建设用地或征用非农用地,政府减收或免收地租。未享受优惠地租的项目,所使用土地的地租(政府收取地价)为1.4万元/亩。
按三府[1996]225号文件规定,征地费(不包括动迁安置费、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保护费)及不可预计费为3.5万元/亩,为了鼓励工业项目建设,所使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已征土地的,该项费用按每亩1.5万元包干。
公建用地比例占净地面积的20%,转让土地面积是项目净用地面积与公建用地面积之和。
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按土地使用面积分摊支付,目前暂按1万元/亩收取,多出部分由政府出资。已进市技工贸产业园的前五家项目投资者,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从第六家起至第十家者,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缓交到项目投产后一个月内支付。
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使用管理费用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8元。从领取土地证之日起计算,每年9月底前交纳。管理费作为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保安等管理费用。
劳力安置就业按每二亩土地安置一名劳力计算,鼓励和提倡多招收所占用土地单位的劳力。如企业无法安置劳力就业,可一次性支付劳力安置费,标准为菜地20000元/亩;水田17000元/亩;旱田10000元/亩;旱地8000元/亩。
三亚山青水秀,阳光明媚,空气纯净,集阳光、海水、沙滩、气候森林、动物、温泉、岩洞、风情、田园十大旅游资源于一体,是世界上热带海洋旅游资源最密集的地区之一,有浩瀚辽阔的海域,是全国的海洋大市之一。三亚市有条件建设成为中国南海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基地。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前来投资办实业,最近三亚市政府又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并努力提高政府机关的办事效率,以便更好地为客商服务。到三亚投资热带旅游业、热带高效农业、高科技工业资源型工业和出口加工业等将大有可为。
我们本着“帮别人发财,求自己发展”的宗旨,竭诚欢迎海内外的朋友,前来三亚旅游、考察及投资兴业,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创美好的明天。 工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一) 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和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工业园区土地使用年限为五十年。土地使用仅限于工业建设项目(含工贸结合项目)及其配套项目。所进项目必须是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生态环境得到保护、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新型工业项目。项目用地要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使用。
凡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所使用由政府新出让的原有建设用地或征用非农用地,政府减收或免收地租。未享受优惠地租的项目,所使用土地的地租(政府收取地价)为1.4万元/亩。
按三府[1996]225号文件规定,征地费(不包括动迁安置费、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保护费)及不可预计费为3.5万元/亩,为了鼓励工业项目建设,所使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已征土地的,该项费用按每亩1.5万元包干。
公建用地比例占净地面积的20%,转让土地面积是项目净用地面积与公建用地面积之和。
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按土地使用面积分摊支付,目前暂按1万元/亩收取,多出部分由政府出资。已进市技工贸产业园的前五家项目投资者,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从第六家起至第十家者,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缓交到项目投产后一个月内支付。
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使用管理费用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8元。从领取土地证之日起计算,每年9月底前交纳。管理费作为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保安等管理费用。
劳力安置就业按每二亩土地安置一名劳力计算,鼓励和提倡多招收所占用土地单位的劳力。如企业无法安置劳力就业,可一次性支付劳力安置费,标准为菜地20000元/亩;水田17000元/亩;旱田10000元/亩;旱地8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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