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口管理及关税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以及原材料、燃料散件、零碎部件、元器件、配套件、附件和包装物料,由海关凭企业合同或出口合同验收,免领进口许可证,并按实际加工出口耗用量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轿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工具车)和办公设备,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和国外工程技术人员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安家物品(限合理数量)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4、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工具、原材料(包括厂房装修材料)自用原料等物质,免领进口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凭已批准的合同免税验收,需要的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年结汇工缴费120万元港元,生产设备价值400万港元)。进口生产用车辆、特种车(不包括小轿车、面包车)经省经贸委批准,海关登记免税放行。
外商及其派驻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带进自用的国家限定制进口的规定数量以内的生活用品和办公用品,由企业出具保证,海关登记放行,免收押金,用后复出。
投资番禺市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规和广东省、广州市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进行经济技术合作采取的优惠政策,海外投资者在番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优惠待遇。
1、凡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的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和其它利用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在番禺均可享受。
2、番禺地处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所辖21个镇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的卫星城镇,享受国家给予珠江三角洲利用外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待遇。
3、番禺位於珠江三角洲高技术产业带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有较大的优势。在番禺市境内的经省科委批准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国务院《关於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家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口货物的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4、1991年10月19日,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於加快番禺市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就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银行信贷规模、外汇调剂、财政体制、税收、对外贸易、非农业建设用地等方面进一步给予番禺县更大的经济管理权限。在对外经济方面,投资总额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由番禺县审批并发批准证书,报广州市外经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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