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干部考核”欠科学。近些年,尽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科学、合理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也已逐步建立。但是在考核干部和选拔干部上,真正严格按照考核办法执行的并不多。“书记”或“一把手”说了算,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存在的。也正由于有“书记”或“一把手”说了算,“干部评价”的标准渐渐发生了扭曲:招商引资不知从何时开始成了政府部门的第一要义,为了发展,只要能引资上门就是能人,就要重用,就要给予高额薪水,而引资指标和数目也成为评定官员业绩和决定去留的唯一尺度。这样的用人标准虽然在极力追求经济发展的时期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其负面效应也是日益凸显,比如,不少地区为了引资而引资,既无准确的定位,又缺乏鉴识的眼光,引资成引“污”,甚至引资引来大批低效过时的技术也并不鲜见。从这个角度来说,仅仅将“引资额度”作为判别的标准并不科学完善,甚至难免会将官员逼上不择手段、不加鉴别的引资之路。
三是“约束机制”不健全。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能够参与或协助投资,甚至让大批党政干部放下日常工作离岗招商,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目前的制度安排对政府行为还没有一整套科学、有效的管理与约束机制,这也是中央政府调控政策在一些地方遭遇阻力的深层原因。要通过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来管理和约束地方政府行为,这也是今后行政体制改革需要研究和突破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另外,缺乏一定的决策责任追究制,也是导致政府敢于在招商上不断加码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对决策失误查处因为是“不落腰包的腐败”,往往以批评教育为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反正决策者的动机不是往个人腰包拿钱,情有可原。某市一个副县级干部在与外商打交道中,信任有加,结果使200万元“打了水漂”,事发后,这位干部仅写了一份不足500字的检查,就被平调到另一个地方,照样当官。因此,除了必要的管理和约束外,要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追究那些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者、领导者的相关责任(包括经济、法律责任)至关重要。假如让那些弄花架子工程的人不仅毁了自己的形象和前程,甚至可能倾家荡产乃至坐大牢,谁还会在决策时马马虎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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