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1)
2007-12-26 17:40:26 来源:番禺区政府网 网友评论条

核心提示:凡在番禺市行政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市有关部门、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
㈠番禺市沙湾水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番禺市沙湾水道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沙湾水道饮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番禺市行政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市有关部门、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沙湾水道饮用水源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市政、水利、工业、外经贸、农业、林业、公安、工商、卫生、港监、港务等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沙湾水道饮用水源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四条 水源保护区分二级设置: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沙湾水道市自来水公司沙湾水厂取水口上、下游各1000米以内的水域,及其靠取水口一侧沿岸纵深200米内的陆域;市自来水公司东涌水厂取水口上、下游各1000米以内的水域,及其靠取水口一侧沿岸纵深100米以内的陆域。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包括:从九如围头至大刀沙围头下游1000米的顺德水道、紫坭河和沙湾水道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1000米以内的陆域和水域。
第五条 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域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域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执行下列规定:
⒈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体、私营工商户,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不能保护内水质标准时,必须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
⒉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⒊禁止向水体排放和倾倒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⒋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使用农药、化肥和除莠剂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⒌不准新设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有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污染严重或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应当搬迁。
⒍新建生活小区和已建成生活集中区,必须有污水综合处理措施,使污水经生物处理后达标排放。
⒎河面不准设栅围养和专业放养禽畜,河岸或河中沙洲不准设置临时或永久的禽畜饲养点、饲养场。
⒏不得新设固定占用河面的饭店、鱼栏等排污单位或设施。已设置的单位或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超过期限仍不达标的,应当搬迁或关闭。
⒐禁止设置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⒑禁止在水面从事油料买卖活动。
第七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规定外,还须执行下列规定:
⒈禁止新建、扩建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
⒉禁止设立油库、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和排污口。
⒊禁止从事水面种植、放牧以及任何可能污染饮用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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