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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2)

2007-12-26 17:40:26  来源:番禺区政府网  网友评论

核心提示:凡在番禺市行政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市有关部门、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三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制订水源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的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对水环境和污染源的监测;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推行水源污染物排放部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九条  计划部门负责把城镇污水的综合处理、饮用水基地的建设、饮用水厂的改造、重大水污染源的治理或搬迁项目,以及其它对保护水源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第十条  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把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纳入规划,并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防止饮用水源的新污染。

  第十一条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城镇供水水源保护以及供水设施、排水管网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和设施的管理,防止水资源的破坏和水源污染。

  第十三条  工业、外经贸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本系统的建设项目,督促、帮助所属单位执行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制定下达不污染防治的指标,定期考核检查。

  第十四条  农业和林业部门要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等的使用加强管理,推广生物防虫害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水源污染。保护、扩大水源林和其他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防止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污染水源。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第十七条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和生活饮用水源水质的卫生监督,对饮用水厂投产前的水质进行审查,对水源水、出厂水进行定期监测,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船舶的排污和毒品及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装运,检验船舶防污设备,查处其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处理船舶油污和废弃物。

  第二十条  供水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域、陆域边界设立明显标志,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一级保护区的管理,并按照水源水质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源污染情况和污染的隐患。

  ㈡广州市番禺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违反环保法行为的权利,都有协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第三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查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四条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可直接向区环境保护局进行举报;也可以向所在镇(区)环保所(办)进行举报。环保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条  举报本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获得奖励:

  ⒈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⒉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⒊兴办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或上述企业被取缔后继续生产的;

  ⒋限期治理污染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停业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⒌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违法新建严重污染项目的;

  ⒍无证收集、经营、处置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给人民群众安全造成隐患的;

  ⒎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

  ⒏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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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保护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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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8-26 1: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