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3)
2007-12-26 17:40:26 来源:番禺区政府网 网友评论条

核心提示:凡在番禺市行政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市有关部门、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环保部门查实后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环保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第八条 环保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时间和地点、举报事项。如同时有多个举报人进行举报,按顺序记录各举报人的情况和联系方式。举报顺序以环保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确定。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经环保部门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或者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由区环境保护局酌情给予举报人一般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违法行为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也可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区环境保护局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区环境保护局发出的领奖通知后2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三条 给举报人的奖金,在财政部门拨付给环保部门的办案费用补助中单项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区环境保护局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奖金的审批、发放、领取、凭证保管等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并确定专人负责记录和登记。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信访投诉电话:84691723,番禺区环保局网址:http://pyepb.panyu.gov.cn/
东涌镇环保所电话:8490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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