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征收土地收益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通知规定,未经长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缴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差价。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差价部分应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等规定用途。长春市企业改制和搬迁过程中已经享受土地出让金“即征即退”或“抄告单”等优惠政策的,经批准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或“抄告单”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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