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即为闲置土地:
1、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
2、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
3、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
以上几种情形俗称“批准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超过有效期或规定期限,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也视为闲置土地。这种情形俗称“通知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回收后如何处置?
未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已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纳入全市土地储备和用地计划,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闲置土地的再利用,必须符合广州市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用地单位需要使用这些土地,必须依法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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