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2007-5-16 10:44:24 来源:阿力士招商网 网友评论条

核心提示: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份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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