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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1)

2006年8月1日  来源:房产之窗网  网友评论

核心提示: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方法、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范。

前  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方法、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各类文本的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其他单位暂略。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暂略。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
1.2  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1]255号  《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4  总  则
4.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4.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4.5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程序
(1)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5)协商,签订意向书
(6)公示
(7)签订合同,结果公布
(8)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9)办理土地登记
(10)资料归档

4.6  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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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8-21 1: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