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7.1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
7.2 申请与受理
7.2.1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7.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7.3 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
7.3.1 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7.3.2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7.3.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7.3.3.1 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7.3.3.2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出让时应缴纳的协议出让金额等。
7.4 出让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7.5 公开交易
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应当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等。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
7.6 签订合同,结果公布
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4.7有关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7.7 办理土地登记
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7.8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办理协议出让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后,新的购房者直接办理出让手续,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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