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基于我国的社会现实,“集体土地入市”涉及到一系列重大的理论与利益调节问题,比如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地位、性质,集体土地溢价缘由与归属(本村农民还是全社会),不同地区、不同用途农民土地利益差别,农民权利保护与社会公平、整体效率的冲突等等,应谨慎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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