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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土地改革(4)
2007-7-17 17:39:11  来源:法制日报  网友评论
     核心提示:7月4日,法制日报约请两位专家对近日重庆“允许以土地承包权直接入股”的新政策进行了解读,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学界的广泛关注。其实这一消息最初肇源于一份文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07〕17号)

这个问题从法律上讲,本身就是矛盾的,房子流转必然连着宅基地,但你又不允许动宅基地,后来变成了更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城里人不得到农村买房子,引来一大堆意见。为什么农民自己的房子就不让卖?不允许农民对自己的房屋有任何的处分权,如不能转让或者抵押,这过分限制了农民的权利,他最大的财产就是这个东西了。这个问题怎么办呢,我也希望重庆拿出一个试点的办法来。

    广东最近提出一个办法,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转让,连带宅基地上的土地使用权也可转让,惟一的重要条件就是转让后不能再申请任何宅基地。如果真这样,这条就必须把牢。至于城市的人到农村买荒山、荒地和滩涂就更可以鼓励了。首先它们不是耕地和基本农田,既可以转让,又可以出资,在荒山、荒地搞个别墅或者游乐场所有何不可?所以我认为在这些问题上应该进行改革,也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给他们更多收益权,这样才可以使农村富裕起来。但是又不能影响几个大原则,土地用途的变更,土地量的控制等等,这些东西都要掌握好。最后我要说,任何改革都会面临一个两难命题:一方面要依法治国,另一方面要不断改革,而改革就肯定要对现有的制度和法律有所突破。怎么办?我认为,把握住两点最为根本:一是依法治国是前提,现行的法律,不能随便变动和突破,如果大家都以改革为名各行其是是不行的;二是改革必须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授权,否则不能轻易都谈突破,大家都突破还了得,法律就没有权威性了。

    (根据录音整理) 

    这是制度创新的最佳路径选择,成本低,风险也小 

    城乡统筹发展应用好地方智慧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重庆刚刚被中央确定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就立即部署工作开始行动,各个方面都在推出一些改革举措来落实此项战略。这次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出50条实施意见,尤其引人关注的是第16条“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入股”的规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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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土地问题 土地承包权入股 承包经营土地 农村建设用地 宅基地 小产权房 城乡统筹 发送给朋友|打印本文|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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