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下放行政执法权限,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37.下放内资企业登记权限。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法人,愿意在其住所地的区县局、直属局申请登记的,可以由区县局、直属局登记。市局委托直属局以市局名义对住所地在市高新区、经开区辖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进行登记;委托万州、涪陵、黔江、永川、合川、江津局对在其辖区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进行登记。
38.下放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限。市局委托直属局以市局名义对住所地在市高新区、经开区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在万州、涪陵、黔江、永川、合川、江津等具备条件的区县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远程登记工作站,以市局名义受理住所地在其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初审并对市局规定范围内的登记事项进行核准。
39.下放广告审批权限。除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和烟草广告、主城区重要窗口地区广告及公共交通工具广告、在3个以上区县发布内容相同的户外广告的审批外,区县局、直属局负责办理区县级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和辖区内户外广告发布审批。
40.下放商品展销会登记权限。除中央部委、市政府及市级部门跨行政区域举办的商品展销会的登记外,区县局、直属局负责办理举办地在本辖区内的其他商品展销会的登记。
41.下放案件调查和处罚权限。市局委托区县局、直属局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案件、烟草广告违法案件、市级新闻媒体单位广告违法案件、违反《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案件等进行调查,并以市局名义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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