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是人们为了降低生产经营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合作方式,并不适合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在股份制之下,普通股东要以某种方式参与管理活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对于上市股份制企业,小股东也会以所谓“用脚投票”的方式对企业经营施加影响。只有那些拥有“优先权”的股东才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农民的专业合作社一般来说不必要是股份制企业,虽然它们的建立也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在所有农业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是以土地入股而建立的;农民与合作社的联系是以所谓农民的“惠顾”为纽带,就是说合作社是在市场活动中代理农民进行交易活动,而农民则依照自己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惠顾额)来获得由合作社创造的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利益。离开了市场交易,在直接生产环节上,农业生产还是以家庭经营为主。
上面讲的现实中的通则其实不难理解。在农业生产经营的全部过程中,市场风险主要发生了交易的环节上,农民通过建立合作社,可以集中采购生产资料,集中销售农产品,提高农民在市场上的谈判能力,把市场风险尽量降低到最小。没有哪个保险公司可以为市场风险提供担保,所以,组成合作社是农民降低市场风险的基本办法。除了市场活动,农业的直接生产过程就是农民自己的事情;一户农民就可以耕作大量土地,没有必要通过他们彼此间的“合作”来降低生产经营的风险。其实,不必要的“合作”反倒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生产的效率。举例来说,如果一户农民有可能耕作500亩土地,就没有必要每户农民耕作50亩土地,然后10户农民再“合作”起来共同耕作500亩土地。直接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常常是自然灾害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解决问题,农民的“合作”于事无补。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常常热衷于“股田制”,可能出于两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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