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对重庆方面出台的这个文件,我提出三点意见:
第一,应对文件本身的合法性给予高度重视。从主体角度来讲,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是不能涉及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从改革的范围来讲,涉及城乡统筹方面的改革也应该有范围限制。改革要清楚上位法怎么规定,创新,关键是要以合法合理的方式推进,不能擅做主张。
第二,文件有关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规定本身不清晰,最主要的问题是,允许其入股办合作社甚至办其他企业,能不能改变土地用途。这一点文中前后可能会有不同理解。
第三,土地承包权流转需要慎重地研究,因为它关涉到土地保护问题、农民保障问题。而承包经营权入股形成的公司是自负盈亏的,如果破产,农民权益如何保障?
另外,要谨防跟风,谨防土地保护可能出现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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