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投资税收优惠待遇:东莞属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 ,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制定的有关规定 , 外商投资企业 ( 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 和“三来一补”企业 (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图来样生产和补偿贸易 ) 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主要优惠:
一、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1. 基本税率 :30%
2. 课税对象:应税所得额
3. 基本优惠:
(1) “免征或减半征收”优惠 ( 其中 b-e 需经申请、批准 )
A 、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 , 后三年减半征收 ( 俗称“头二后三” ) 。
B 、出口企业在“头二后三”期满后 , 凡当年出口值达企业当年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 , 可继续减半征收 ( 已执行 15% 税率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 , 按 10% 税率 征收 ) 。
C 、先进技术企业在“头二后三”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 , 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D 、同时符合 b 、 c 所述条件的,可择一享受。
E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可以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 , 后五年减半征收。
(2) “ 降低税率”优惠 ( 第 b 项需经申请、批准 ) 生产性企业减按 24% 税率征收;
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的企业 , 可减按 15% 的税率征税:
1.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
2. 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 , 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 能源、交通、港口及码头建设的项目。
地方所得税
1. 基本税率: 3%
2. 课税对象:应税所得额
3. 基本优惠:
(1) 在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之 (1) 所列各项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 , 免征地方所得税。
(2) 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 经企业申请 , 税务机关批准 , 可给予一定的减免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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