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市投资环境及投资优惠政策(3)
2007-7-5 13:50:43 来源:百色市招商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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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百色市位于广西西部,总面积3.63万平方公里。北与贵州接壤,西与云南毗邻,东与南宁相连,南与越南交界,是中国和越南以及滇黔桂三省(区)交汇处。
7、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期间“免二减三”,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8 、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14、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三)百色市投资优惠政策 1、用地优惠政策
(1)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未开发的土地只收取补偿农民费用和上缴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费用,已开发的土地按土地开发成本价出让。投资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进入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供地。
(2)通过租赁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为50年(也可双方协商确定)。
(3)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优惠供地,即除上交国家和自治区以及补给农民的费用外,其余通过企业先垫支,然后市人民政府再通过其他方式补助给企业。
(4)外来投资工业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用工业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5)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用地优惠政策。(百办发〔2004〕36号文)
①非公有制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符合集约用地原则且符合四类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或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的企业新增用地,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上报解决。
②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及其物流、农业新技术推广和利用等的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
③以我市农产品为主导原料的非公有制加工企业使用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④非公有制经济资本投资建设城市设施、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院等非盈利公益性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⑤对非公有制经济申办工业项目、物流项目,开发建设期不超过二年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地价优惠,并享受我市征地、拆迁等优惠政策。
2、税收优惠政策
(1)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和自治区确定的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生产用的机械、设备年折旧率可达到15%—30%。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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