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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市投资环境及投资优惠政策(4)
2007-7-5 13:50:43  来源:百色市招商促进局  网友评论
     核心提示:百色市位于广西西部,总面积3.63万平方公里。北与贵州接壤,西与云南毗邻,东与南宁相连,南与越南交界,是中国和越南以及滇黔桂三省(区)交汇处。

  (2)加大企业技术开发投资。技术开发费可据实计入成本,当年计入有困难的,可在今后三年内分摊。技术开发费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3)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研制(含自行研制、联合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收益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蓄1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减免城镇公用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对现有从事城镇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及生态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事业单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上述城镇公用企事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限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5)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技改的税收抵免优惠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6)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桂财税〔2003〕29号)。
  (7)涉农的税收优惠
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自主择业军队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的税收优惠
  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②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40%(含4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③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④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9)招用下岗再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       

   对新办的服务型和商贸类非公有制经济企业(除国家规定限制的行业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按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收优惠,减免税比例和申请程序分别按《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及桂财税〔2006〕36号、财税〔2005〕186号文件的规定从优执行。

3、其他优惠政策

  (1)经税务机关审核,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最低征税的优惠。中式设备折旧年限,按审批权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加速折旧。对为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进口所需自用设备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凡注册商品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3)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新成立的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合格后,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企业承担自治区级的高新技术项目,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减按15%税率交纳所得税。

  非公有制经济科技企业到贫困乡镇实施科技扶贫开发项目,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所得税。(百办发〔2004〕30号文)

  (4)对非公有制经济鲜活农产品运销企业,发放农产品运输“绿色直通车证”。持绿色直通车证的车辆在本市境内可享受国务院规定的“绿色通道”车辆同等的优惠。   

  (5)对企业加工生产用盐价格实行让利优惠。以腌、卤加工为主的非公有制经济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饲料生产企业,经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加工项目、生产规模和年用盐数量后,可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用盐计划,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列入计划,指定当地盐业公司在食盐(不含碘粗盐)批发价的基础上,按让利7%的转批发优待率,直接供应非公有制经济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饲料生产企业。

  (6)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种植业、养殖业企业)从事种养业或农、林、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非公有制经济农、林、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公有制经济农、林、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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