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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将调整(1)
2008-02-22  来源:南方都市报   潘玲玲  网友评论
     核心提示:征收了近20年的东莞市土地使用税将作出调整。纳税标准从原来的3~5元/平方米/年调整到了2.5~12元/平方米/年。

——最高年税额每平方米12元,比原标准5元提高了2.4倍

  据悉,征收了近20年的东莞市土地使用税将作出调整。纳税标准从原来的3~5元/平方米/年调整到了2.5~12元/平方米/年。其中东城、南城、莞城、万江、常平、长安、虎门、塘厦、松山湖等九个镇区房地产用地适用最高年税额为每平方米12元,其中城区、虎门等镇房地产用地等比原标准提高了2.4倍;工业性用地基本维持原标准不变。另外新调后的标准中,最低税额从原来的3元/平方米反而降至2.5元/平方米也引起关注。

全市分五级标准征收

  据悉东莞市“土地使用税”是从1988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就已经开征,当时征税的范围是“在市县城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内、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以上的工矿区征收”,相对于去年10月 底在深圳闹得沸沸扬扬的“土地使用税”新税开征,东莞这次只是进行了税额的调整。

  据了解,以前执行的东莞市土地使用税采用的是定额税率进行征收,全市按土地收益级差分五级进行征收,执行标准从3元/平方米/年到5元/平方米/年不等。

  此次经过调整后,不同的地区仍然按照土地收益级差以及用地性质的不同分为五级标准来执行。执行标准分别是2.5元/平方米/年至12元/平方米/年。其中主城四区、松山湖、虎门、长安、常平、塘厦等发达镇区适用最高标准。

07年1月1日起适用新标准

  此次东莞市土地使用税的调整,主要是根据2006年底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而执行的,该通知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提高2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1倍。

  由于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而且税额标准要提高2倍,因此新标准的制定一定是对全市的土地基准地价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在经过多次调研与修正后,2008年初才获得省相关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不日将由市政府正式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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