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有效地吸引外资,加速新田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新田县境内兴办产业项目的投资者, 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外,均可以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土地政策
在新田县民营科技工业园内兴办工业、科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发展前景,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民营科技工业园出让土地均为“三通一平”开发地,出让成本价为每亩3.9万元。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用地面积在5亩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在2年内分期缴付,第一年缴付不低于出让金总额的30%,到期全部缴清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用地面积在15亩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在2年内分期缴付,第一年缴付不低于出让金总额的30%,到期全部缴清后,由县财政补贴30%,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用地面积在30亩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在2年内分期缴付,第一年缴付不低于出让金总额的30%,到期全部缴清后, 由县财政补贴50%,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用地面积在50亩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在2年内分期缴付,第一年缴付不低于出让金总额的30%,到期全部缴清后, 由县财政补贴70%,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用地面积50亩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由县财政补贴。
(六)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租赁土地5亩以内,2年内免缴租金。
(七)土地使用期限:工业、科技用地50年,商业及其他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期。
(八)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否则,除追回政府给予的一切优惠奖励外,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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