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
2008-02-23 来源:中国交通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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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引进资金的规模起点:引进外资额不低于50万(含)美元,引进国内(区外)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所有为鄂尔多斯市引进资金的国内外法人及自然人(简称引荐人)均可按照本办法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二、奖励办法
(一)引进资金的规模起点:引进外资额不低于50万(含)美元,引进国内(区外)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二)根据引进资金的难易程度,结合我市产业政策,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6‰予以奖励。实际到位资金达到2.5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奖励25-150万元,超过2.5亿元的超额部分均按1‰给予奖励。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其他大跨国公司、实际到为资金在1000万(含)美元以上的项目,奖励标准在1-6‰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1-2个千分点。
(三)奖励资金来源: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分别由地方承担。
(四)奖金兑付方法:按实际到位资金、项目完成情况审核批准后兑付。
(五)奖金使用办法:项目(资金)由个人引荐的,直接奖励给个人;由单位引荐的,至少应将50%的奖金奖励给项目(资金)引荐有功人员。
(六)引进市外区内资金可比照上述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七)引进国家重点项目、上级投入和政府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世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无偿援助等项目的奖励办法另定。
(八)凡需政府给予能源等资源配置和高污染等限制的项目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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