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地产市场调研报告
2008-04-16 来源:阿力士招商网 网友评论条

核心提示:在不同的土地权利流转、行业政策和利用状况等情况下,对工业用地等不同用途的土地作完全统一的内涵、范围的界定是不可能的,但是至今在国有土地出让领域仍无关于工业用地等不同用途土地明确、具体的内涵界定,严重制约了工业用地按法律法规、市场机制等要求有秩序出让。

一、工业用地供应量与开发量
⑵、工业地产市场物业类型供应量
⑶、历年工业地产价格分析
⑷、工业地产市场发展趋势总结
2、 区域工业地产市场调研
⑴、 市场板块分析
⑵、 区域对工业物业的吸纳能力
⑶、 区域在建及将建项目的摸查
⑷、 区域已建成的工业物业的规模、数量
3、 重点竞争项目调研
⑴、 竞争项目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社区环境
⑵、 竞争项目的园区规划、产品配比、管理制度等优劣势
⑶、 竞争项目的营销策略
当前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长期以来,城市不同用途土地平均出让价格一直相差很大,即商业用地、综合用地和住宅用地价格都高,工业用地价格极低以致严重偏离其实际价值。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严重偏低主要是由于之前一直采用协议方式出让。2007年1月1日,《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简称“最低价标准”,在全国统一施行,对扭转工业用地低价有重要作用,但工业用地出让总体存在的诸多问题将降低“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效率和继续阻碍工业用地健康出让。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工业用地内涵不统一
在不同的土地权利流转、行业政策和利用状况等情况下,对工业用地等不同用途的土地作完全统一的内涵、范围的界定是不可能的,但是至今在国有土地出让领域仍无关于工业用地等不同用途土地明确、具体的内涵界定,严重制约了工业用地按法律法规、市场机制等要求有秩序出让。
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工业用地有一些按照不同分类标准作的界定。《土地管理法》(第28号主席令)第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第十条都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将“工矿用地”与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等用地并列于建设用地大类之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将城市用地划分成含大类、种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将工业用地纳入大类,对其范围界定在“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还按照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干扰和污染程度由轻至重将工业用地细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和三类工业用地。分类标准为将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纳入工业用地范畴,而是单独列为大类。《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将工业用地与采矿地、仓储用地并列建设用地之下的工矿仓储用地类别。
上述分类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但分类标准仅适用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是适应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需要。这些分类都不以土地经济属性为核心,因此不完全适宜国有土地出让,特别是用途类别复杂的工业用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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