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土地后不及时开发将被追究违约责任
2008-4-23 来源:诸暨日报 钟勤奋 张逾男 网友评论条

核心提示:土地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如果不及时开发利用产生效益,将被追究违约责任。日前,市政府出台了《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规定建设用地使用单位在公开招标后,须向国土部门缴纳履约保证金,每只项目最高保证金可达500万元。据了解,此举是为了进一步督促企业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避免土地闲置浪费
土地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如果不及时开发利用产生效益,将被追究违约责任。日前,市政府出台了《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规定建设用地使用单位在公开招标后,须向国土部门缴纳履约保证金,每只项目最高保证金可达500万元。据了解,此举是为了进一步督促企业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避免土地闲置浪费。
《意见》完善了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定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用地单位须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履约保证金,其中工业用地按出让金总额10%的比例缴纳,经营性用地按出让金总额5%的比例缴纳。项目如期开工后,履约保证金退还25%;如期竣工后,退还50%;经用地复核验收合格后,再退还余下的25%。如项目逾期违约,则按相关比例扣除相应金额。
此外,市政府还加大了对企业用地的考核力度,规定凡年度亩均税收达不到2万元、年度亩均纳税销售达不到100万元的相关工业规模企业,不得享受市委、市政府给予的各类优惠奖励政策;同时,凡闲置土地占现有企业总用地10%以上的企业,也不得列入市政府特别奖的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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