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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未完成土地不许出让

2008-5-17 9:29:22  来源:安徽日报  网友评论

核心提示:从2008年1月1日起,除工业用地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单宗土地供应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需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厅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发出通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集中在省、市、县(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严格履行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程序。

  据省国土厅土地资源储备发展中心总工程师陶玉后介绍,目前,全省各市县都建立了土地收购储备机构,75个市县建立了土地有形市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面实行了“招拍挂”。

  我省将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实现“净地”交易制度,即:对于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做到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且完成拆迁安置补偿,方可出让,严禁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土地直接出让;此前已经出让的土地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购,市县土地储备中心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后,再重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严禁土地闲置。

  据介绍,为防止出现大面积圈占土地的行为,从2008年1月1日起,除工业用地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单宗土地供应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需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厅备案。每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建筑总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之内的不得超过一年,建筑总面积在二十万平方米之内的不得超过三年;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仍不动工开发的,应当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键词: 拆迁补偿 土地 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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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8-9 1: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