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8-5-17 9:29:44 来源:潜江引资网 网友评论条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市内市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本文条款适用于园林民营科技园(含高速公路杨市路口附近)、泽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张金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
(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供用地
(三)对新增建设用地由投资者在以下两种供地方式中任选一种:
1、“费用包干,一次性缴交”的,供地价格每亩为园林和泽口3万元、张金2.5万元。
2、“一次性缴交,分年扶持”的,供地价格每亩为园林和泽口4万元、张金3万元。项目投产后,超过1万元的部分,分三年由市财政无偿支持企业发展。
(四)土地出让期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五)用地投资强度按亩平计算(不含代征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密集型企业不低于60万元/亩,资金密集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亩,符合潜土资字[2004]18号文规定的行业用地标准。项目投资强度第一年应达到行业用地标准的60%,第二年为80%,第三年为100%。
(六)项目自批准用地之日起,两年内不开工建设的,或投资强度低于行业标准25%的,由市国土局、市财政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投资评估确认后,视为土地闲置,按国家土地政策办理。投资强度达不到年度建设要求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三、财政扶持
(七)新办工业企业,3年内按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八)征地和建设过程中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出让金(或年租金)由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
(九)国家、省另有财政税收支持政策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四、办证费用
(十)新办工业企业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它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十一)对工业园区内引资项目的厂房建设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工业园区内其它附属建筑物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
(十二)新办工业企业的所有中介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或引入市外中介机构办理。
(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办证统一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五、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市政府组织投入。企业专用部分由企业负责。
(十五)水电、管道燃气、通讯等企业专用工程材料费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工时费用由物价部门核定后收取。
六、奖励办法
(十六)市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市财政设立单独帐户,专项用于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市政府每年从新增企业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提取10%作为基金来源。
(十七)对有突出贡献的投资者给予奖励。市政府规划功臣园,对年上缴税金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个200平方米住宅用地奖励。
(十八)对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
1、引进的市外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该项目投产后按企业年上缴税金市级留成部分的8%一次性给予奖励。
2、引进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市投资落户,且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除享受税收市级留成部分8%的奖励外,另行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
3、引进外资且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除享受税收市级留成部分8%奖励外,另行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奖励。
4、对委托招商引进的项目,比照中介人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十九)鼓励部门招商,项目入园。部门、单位或园区外的地方作为“中介人”招商入园的,引资额纳入其当年招商引资考核指标,新增税收市级留成对园区的返还部分与园区五五分成。
七、其它
(二十)征地费用缴交给工业园区管委会,费用不足部分,按财政体制由受益单位解决。
(二十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中涉及到国土、规划等部门生产服务性费用的,由物价部门测算后,实行定额包干,差额部分由受益单位解决。
(二十二)新增企业每年上缴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按返还投资者、提取招商引资奖励基金、财政体制结算的先后顺序执行。
(二十三)投资考核由市国土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四)对企业的财政扶持和奖励考核由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五)中介人的确认与奖励由市招商局负责,一个项目一个“中介人”。
(二十六)功臣园规划和征地由市城投公司和市规划局负责。
八、本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原已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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