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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何遏制基层土地违法行为的几点思考 (1)

2008-5-17 10:29:15  来源:资源网   徐青青  网友评论

核心提示:涉地违法暴露出的问题。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土地违法多发,暴露出管理缺失和管理越位两个突出问题。首先是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的缺失。

  破解土地资源监管服务难题,加快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严格”,是近年来我国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主基调。经过近五年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特别是国务院28号文件和31号文件下发后,各级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都有所增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监管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是,由于受树形象、求进度,招商引资出效果等政绩意识的驱使,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擅自占用农地,搞“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向社会出租;有的村级组织与外来投资者以“合作经营”方式或名义擅自占用农地搞非农建设;有的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利用“旧村改造”多盖住宅向社会出售或出租;有的村级组织擅自占用农地,兴建住宅向社会出售或者“以租代售”等现象尤为突出,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虽然去年开展的以查处“以租代征”为重点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效显著,但要从根本上遏制基层土地违法行为,建立长效机制,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进一步思考。

    一、当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涉地违法的基本情况

    (一)、涉地违法的形式。近年来,通过多次大规模的土地专项治理整顿,非法批准和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违法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顽固性,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出现新的表现形式。目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涉地违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在农用地上做文章,通过无权审批,越权审批等非法手段将农用地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另一种是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做文章,将原本用于兴办乡镇企业、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集体建设用用于其他用途。在这两种违法形式中,相比较而言,第一种形式的危害后果更大。以非法占地为例,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办企业。一些村(居)发会干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打着农业结构调整幌子,私自圈占集体土地自办或出租他人办企业和工厂。二是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在城镇和城乡结合部,有不少数村(居)委会干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住宅、商铺出售,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三是非法占地修建村民住宅或搭建临时建筑物。村民自选地方,经过村干部同意就开始修建住宅或私搭乱建,部分拆迁户为在旧村改造或征地拆迁中谋取更多补偿而乱占乱建。进一步分析这三种非法占地情况,违法行为人既有包括个体老板、城镇普通居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外来人员,也有本村村民;非法占用的土地既有村委会预留和村民承包的耕地,还有村民房前屋后的空闲地。从非法占地性质看,有村级干部违规收费后口头同意和默许用地的,有因土地规划控制无法批准而擅自动工的,绝大多数都是未经批准,擅自违法占地行为。

    (二)、涉地违法的主要特点。当前基层涉地违法的主体是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涉地违法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是违法现象的群发性。全国第六次、第七次卫片检查显示,全国的土地违法呈现出群发性态势,几乎所有的乡镇和村庄都有,呈现出农村包围城市的特点。同时还呈现出大分散、小集中的特点,以乡镇工业园、产业园等集中连片的违法形式存在。其次是违法主体的多样性。违法主体既有村民、市民等自然人,也有村委会、国有企业、村镇企业等法人组织,甚至有乡镇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总体上看各类违法案件很多都有政府部门或村委会的影子,特别是村委会以建设工业园、发展经济和招商引资的名义,把企业和个人绑在违法占地的“战车”上作为人质,给查处工作带来相当难度。再次是违法行为的复杂性。买卖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出租、非法取土等行为均有发生,但又以村委会非法出租(即“以租代征”)以及企业、个人非法占地为主要违法行为。另外,最近一两年来,许多地方打着建设新农村的名义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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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违法 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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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7-20 1: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