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益诱导和制度存在漏洞的原因。当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涉地违法情况多发,表明看来是利益的诱导,深层次则是制度使然。表面的利益诱导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开发商、投资者为了降低用地成本,加大利润空间,会更倾向于在农村土地上生产和投资;另一方面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为了繁荣本地经济和提高政绩,也会倾向于各种方式吸引投资者,招商引资。利益上的诱导让投资者和基层组织一拍即合,损害的却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可以归结为我国的城乡两元土地制度。相比较而言,法律对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不太完备,存在制度上的漏洞,为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涉地违法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基层执法偏软的原因。集体土地违法屡禁不止,还有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原因。当前土地执法监察力量相对薄弱,执法队伍受编制所限,基层执法监察人员相对不足,且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不高。动态巡查不到位,一些土地违法行为难以发现,即使发现后也只能口头或书面责令停工,如果当事人无理取闹不配合,拒不停工,强行制止可能引发矛盾激化,执法人员可能受到围攻和人身威胁。依法处理必须经过调查取证、处罚听证、复议诉讼、申请执行等许多环节,一个环节遇阻就会造成案件查办久拖不决。另外,国土资源部门在对违法占地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权直接强行拆除,必须移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本人调查了解,国土资源部门办案规范、法律依据适当,法院受理后很快予以执行到位的案件约占一半以上;因各种原因法院不予受理的占两成左右;法院受理后受到地方保护或关系说情影响长期不能执行的占三成左右。
三、目前查处基层违法违规用地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基层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困难。以目前最为普遍的“以租代征”现象为例,就乡镇政府而言,一般构成非法批地或者非法转让,法律责任不难认定。值得思考的问题是,非法批地也好,非法转让也罢,在许多情况下是在上级地方政府授意或者安排下实施的,但出于各种原因又很难找到直接证据。对于村委会而言,情况就复杂一些,如果认定其实施的“以租代征”行为,属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那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造成的危害后果相比,明显偏轻。但这种租赁方式表现出来的违法行为,又很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以非法转让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定为非法批地,村委会成员又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由选举产生,不存在降级或者撤职问题,实际意义不大。事实上,这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同看法和值得研究的具体问题,由此对违法责任人的追究也会带来一些困难。
(二)、案件查处面临拆除难和处理人难的问题。目前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面临拆除难和处理人难两个难题。因涉及到地方经济发展,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基本上无法拆除,原因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强拆权,而司法机关往往以执行条件不具备为由不予执行。一般来说,非法占地的企业和个人往往经济势力强大,或多或少营建了关系网和保护网,因此,对人的处理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均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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