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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就和谐劳动关系拟制定我国首部地方性法规
2008-6-11 10:25:33  来源:法制日报   游春亮 张保英  网友评论
     核心提示:记者日前从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该市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下简称《规定》)已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并在媒体上公开草案内容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创设停工事件谈判及冷静期制度

  记者日前从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该市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下简称《规定》)已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并在媒体上公开草案内容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深圳市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势。这部地方法规草案探索了一些颇具亮点的操作方法:设定了劳动关系中集体协商制、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特别保护制以及停工事件的谈判及冷静期制度等。

  《规定》实现了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现有法律相关规定的补充、细化,个别条文根据深圳特区的实际需要稍作变通。如对因重大劳动争议导致停工、堵塞交通等致损害正常经济和生活秩序的情况,深圳借鉴香港等地的做法特别规定了“停工事件的谈判及冷静期制度”。

  《规定》明确指出,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因劳动争议出现停工、怠工、闭厂等行为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情形的,由工会出面谈判或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劳动争议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市、区政府可以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并在30日内实行“冷静期”。在此期间,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而劳动部门、工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仲裁,促成劳动争议的和解。

  《规定》规定了基层组织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大调解”制度。

  《规定》还要求建立劳动关系信用评价制度,明确规定对于恶意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将定期予以曝光。

关键词:  深圳 劳动合同法 地方性法规 发送给朋友|打印本文|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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