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暂行规定
2008-6-17 9:56:48 来源:湖南省郴州市商务之窗 网友评论条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增强重点经济区域、有关经济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责任感,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增强重点经济区域、有关经济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责任感,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对象
8个招商引资重点乡(镇、街道)和资兴经济开发区;7个市直招商引资责任单位(见附件:目标任务表)。
二、考核方式
考核目标责任单位引进项目个数。
三、考核范围
凡引进投资新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和资兴产业发展规划,并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休闲旅游(含三星级以上的宾馆)、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均列入考核范围(原矿开采、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其中: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需在500万元以上,工业园区外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需在300万元以上。
四、考核确认
引进项目按首次接触原则实行备案制。由引进单位或投资方向市招商合作局申报,同时投资方给引进单位提供书面证明,到市招商合作局备案;同一个项目引进单位只能是1 个(其中进入园区项目引进单位、园区可同时计任务),其引资业绩由投资方提供的资料确定。
五、督查考评
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按照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的调度及目标任务考核和引进项目评审工作。
(一)每月一调度:市招商引资考评办公室每月初对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引进项目和实际引资情况进行调度。
(二)每季度一通报:市招商引资考评办公室每季度末根据调度的情况,对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实际引资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三)半年一督查:市政府每半年对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引进项目、实际引资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年度考评: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考核程序
(一)申报。招商引资任务的考核采取申报制,凡申报引资实绩的,填报《资兴市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表》并提供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引资合同书、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金到位证明(银行进账单或相关票据)等。
(二)考核。采取统计上报与现场勘查相结合的办法,由市招商引资考评办公室对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上报的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现场考评。
(三)审核。市招商引资考评办公室将考评结果上报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四)市政府审批。
(五)通报考核结果。
七、奖惩办法
(一)目标考核对象经考核评议确认,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市政府按照考核引进项目个数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对引进单位实行分类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奖励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项目,奖励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8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万元。引进园区项目的奖励由引进单位与园区按6∶4的比例分配奖金。对未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综合考核内容。
(二)未列入本暂行规定目标考核的乡镇和市直单位如引进项目,参照目标考核乡镇(街道)、单位的奖励办法执行。
(三)经考核评议,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服务好、行政效率高、成绩显著的乡镇、单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四)对在引进资金和项目上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八、其它
(一)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暂行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考核对象
8个招商引资重点乡(镇、街道)和资兴经济开发区;7个市直招商引资责任单位(见附件:目标任务表)。
二、考核方式
考核目标责任单位引进项目个数。
三、考核范围
凡引进投资新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和资兴产业发展规划,并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休闲旅游(含三星级以上的宾馆)、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均列入考核范围(原矿开采、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其中: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需在500万元以上,工业园区外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需在300万元以上。
四、考核确认
引进项目按首次接触原则实行备案制。由引进单位或投资方向市招商合作局申报,同时投资方给引进单位提供书面证明,到市招商合作局备案;同一个项目引进单位只能是1 个(其中进入园区项目引进单位、园区可同时计任务),其引资业绩由投资方提供的资料确定。
五、督查考评
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按照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的调度及目标任务考核和引进项目评审工作。
(一)每月一调度:市招商引资考评办公室每月初对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引进项目和实际引资情况进行调度。
(二)每季度一通报:市招商引资考评办公室每季度末根据调度的情况,对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实际引资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三)半年一督查:市政府每半年对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引进项目、实际引资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年度考评: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考核程序
(一)申报。招商引资任务的考核采取申报制,凡申报引资实绩的,填报《资兴市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表》并提供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引资合同书、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金到位证明(银行进账单或相关票据)等。
(二)考核。采取统计上报与现场勘查相结合的办法,由市招商引资考评办公室对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上报的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现场考评。
(三)审核。市招商引资考评办公室将考评结果上报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四)市政府审批。
(五)通报考核结果。
七、奖惩办法
(一)目标考核对象经考核评议确认,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市政府按照考核引进项目个数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对引进单位实行分类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奖励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项目,奖励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8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万元。引进园区项目的奖励由引进单位与园区按6∶4的比例分配奖金。对未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综合考核内容。
(二)未列入本暂行规定目标考核的乡镇和市直单位如引进项目,参照目标考核乡镇(街道)、单位的奖励办法执行。
(三)经考核评议,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服务好、行政效率高、成绩显著的乡镇、单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四)对在引进资金和项目上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八、其它
(一)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暂行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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