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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集体土地账户拟不得提现(1)
2008-7-8 10:09:50  来源:东莞时报   叶虹 高志全  网友评论
     核心提示:《意见稿》规定,四种款项应纳入专户管理的土地款范围。其中,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所得的补偿费。为平衡征地补偿与土地出让差价由政府返还给集体的土地专项基金,一并纳入专户管理。
  ——《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昨起征求意见

  东莞的农村土地大部分已转为工业用地

  9月1日起,东莞的百余个村庄因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变动而产生的各项收入将纳入专门账户进行管理,该土地款专户只用于转账,不得提取现金。这是东莞昨日出台《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规定的。

  这一新规表意明确,即增加土地款收支的透明度,一改东莞过去集体经济发展和土地收入不透明的历史,从而保障农民能够得到基本土地收益。此外,土地款收支结余应专项公布,对于违反土地款规定构成犯罪的,政府将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意见稿》称,为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金融机构设立土地款专门账户。专户原则上以土地所有权权属单位名义设立。土地所有权属于村级集体的,以股份经济联合社名义设立专户;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级集体的,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设立专户。

  “该土地款专户只用于转账,不得提取现金。”《意见稿》指出,为便于监控管理,各镇(街)应确定一家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统一办理当地土地款专户的收支业务。并于今年10月1日前,协助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完成开设账户的工作。各集体经济组织开设账户的名称及账号等资料,要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本规定出台前已统一要求设立土地款专户的镇(街),下属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专户可继续使用,专户初始余额无须再行调整。新增土地款的归集及专户资金的使用则按本规定要求执行。

  四种款项将纳入专户管理             

  《意见稿》规定,四种款项应纳入专户管理的土地款范围。其中,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所得的补偿费。为平衡征地补偿与土地出让差价由政府返还给集体的土地专项基金,一并纳入专户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也该纳入专户内。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未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定办理手续而采取挂靠方式出让集体土地所得收入。同时,还包括一次性收取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土地出租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收入指合同或协议规定在2年内收齐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当然,因上述三项款被拖欠或上述三项款存入专户所产生的利息也该纳入专户。

  《意见稿》还提出,这几种款项中,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情况的,应先将有关收入纳入土地款专户进行管理,再按《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取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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