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称,为确保土地款规范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支用土地款,须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而土地款专户的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取得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表格的,不得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款的支出转账。
此外,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月(村小组可每季)将土地款专户的收支及结余情况,进行专项公布,接受股东监督。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通过审计、检查等手段,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的归集、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审核。
《意见稿》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克扣、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土地款专户资金。土地款专户资金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对违反土地款管理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由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由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解聘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或罢免其职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确保土地款用于发展生产
除政策规定要补偿给被征地村民的情况外,要确保土地款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为村民提供基本社会保障。《意见稿》对土地款的具体使用范围作出了规定:
政策规定要补偿给被征地村民的款项。具体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
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包括:按规定应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支出、按规定应由集体承担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费支出、按规定应由集体承担的五保户供养等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费用支出、其他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应由集体承担并经集体确认的支出;
土地办证税费和土地开发费用;
对外投资和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偿还集体贷款。可用于偿还贷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但不得专门用于偿还贷款利息。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款进行续贷的,续贷手续办理完成后,应将为办理续贷相应支取的土地款重新纳入土地款专户;
特定的公益性支出。特定的公益性支出指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治安、环卫、教育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仅当集体经济组织除土地款专户外的剩余货币资金不足以支付特定的公益性支出时,才能使用土地款补足开支该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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