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对外开放的力度,充分调动县内外各界人士引资金引项目的积极性,增强我县经济实力,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第一条引进资金范围。包括引进主要用于生产、基础设施、教育、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交通、能源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外国政府贷款、借款、赠款;国家投资(含无偿拨款、债券、贴息、补助、专项基金等);钟山县行政区以外(含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县外人士捐赠(含赠款、赠物、援助等,救灾除外)。
第二条引进投资项目范围。包括独资、合资、合作、资产重组项目;租赁项目, 包括租赁场地、厂房、固定资产等; 引进发明专利、技术转让、科研成果、高新技术、畅销产品以及对提高经济效益有突出贡献的县内外各类科技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奖励对象范围。除三类人员外[包括①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③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凡为我县引进资金、设备、技术、项目的成功引荐人(包括通过个人关系引进资金和项目的直接引荐人,外来投资方或到我县合作方认可的其他直接引荐人)均为奖励对象。
第四条凡成功引进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税源项目,引进人除按本规定相关标准计领奖金外,还可另领特别奖。
第五条引进项目同时引进资金的,按单项引资引项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复计奖。
二、奖励标准
第六条引进资金的奖励
1、引进国内外援助和捐赠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引进县外无息借贷资金的,按银行同期利率一年利息给予一次性奖励;借贷(有偿)资金的利率(资金占用费)低于或等同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资金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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