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进县外投资新建的项目(含基基础设施项目),按该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0—50%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引进县外投资者租赁场地、厂房、固定资产的税源项目,租赁年限在3年以上(含三年)的,以该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10— 30%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县外投资者与本县现有税源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扩大生产的项目,按其合资、合作生产后纳税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4、引进县外企业来本县兼并企业的,按兼并投产后纳税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5、引进县外客商来本县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该项目建设后纳税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的奖励
凡来我县企业、事业单位推广应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新技术、新成果取得经济效益的,按第一年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资金来源
第九条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根据引进资金、项目性质和实际情况,分别按以下渠道支付奖金:
1、引进资金的奖励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或受益单位支付(捐赠教育、交通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奖金,按其受益单位,分别由县、乡镇财政解决)。
2、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按县、镇(乡)两级地方实得财力比例分别由县、镇 (乡)财政承担。
3、租赁场地、厂房、固定资产或全值购买固定资产的,由受益乡镇(单位)承担。
4、引进合资、合作项目投资的奖励资金,按县、镇(乡)两级地方实得财力比例分别由县、镇(乡)财政承担。
5、引进科技成果和管理人才等方面的奖励资金,由项目受益企业或受益县、镇(乡)两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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