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钟山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县招商办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同一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五、奖励兑现办法
第十二条引进资金者,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核资核税小组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由受益单位按其资金到位数额,一次性将资金支付给引荐人。
第十三条引进项目者,项目竣工投产实现税收后第一个月开始,按一个年度新增税收地方可用财力兑现其全部奖金。
第十四条县经济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帮助项目投资者转报项目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应作为引进者,确付出劳动的,可按协助者之一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登记、审核管理,组织对申报材料的调查、核实、取证,并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受奖人凭县人民政府下发的批复文件领取奖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有关个人或团队申报奖励应具备以下材料:
1、引进项目登记表(包括引进牵头人及其合作人员、单位、项目名称、项目接收单位、投资总额、投资者认可证明、引资引项种类等), 项目登记表统一在县招商办领取 2、协议、项目批复文件和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引进资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自行解决。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其解释权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县人民政府钟政发[2001]25号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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