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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项目用地政策调整七大趋势(1)
2008-7-9 11:26:14  来源:中国投资    李开孟  网友评论
     核心提示:项目建设用地正式报批制度。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和土地供应审批。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均耕地不足1.5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如此宝贵的耕地,每年还以近千万亩的速度在减少。据国土资源部统计,过去7年中国耕地总量已减少1亿亩,600多个县市的人均耕地面积在世界公认的警戒线0.8亩以下。 
 
  中国土地资源严重匮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建设项目进行用地审批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是对投资规模和结构进行调控的一个“闸门”,要求项目选址和用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政策

  回顾近年中国有关建设用地的新政策。中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等,并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

  中国新近出台的土地管理政策主要有:(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5月),对国有土地出让制度进行了规范,要求所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明确规定出让的范围、组织实施程序等,力求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2)《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2003年2月),提出要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严禁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优化土地供应布局和结构,加大土地管理的监管力度等。(3)《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要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实施“三个暂停”,即全国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对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暂停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4)《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提出要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好基本农田,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5)《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2004年10月):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中基础工作有关问题,落实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处理基本农田用途变化中的有关问题,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针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有关保护制度。(6)《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提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分类设置和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并强调严格计划执行的法律效力;明确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11月),提出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和分类管理,通过预审从源头上对项目用地进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从而把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关口。(8)《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2005年4月),提出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加大非高档住房土地供应力度,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控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加强和完善土地市场信息监测及披露制度。(9)《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2006年5月),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应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的土地供应;土地供应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完善土地市场统计及信息披露制度。(10)《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2006年6月),强调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发挥土地调查、登记在建设用地审批中的基础作用;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大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力度。(1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2006年8月),提出严格控制国有土地出让范围,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提高土地出让公开程度,建立国有土地出让的协调决策机构和价格争议裁决机制;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公示制度,推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1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提出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13)《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对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计税依据、征收方式、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等进行了规范。(14)《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对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标准、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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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项目 用地政策 政策调整 土地政策 发送给朋友|打印本文|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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