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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项目用地政策调整七大趋势(2)
2008-7-9 11:26:14  来源:中国投资    李开孟  网友评论
     核心提示:项目建设用地正式报批制度。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和土地供应审批。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上述有关政策法规,概括为我国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制度:

  土地产权与登记制度。我国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只有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才受法律保护。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等,均应进行登记。对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均应进行登记。土地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土地登记(总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用地登记应领取土地登记卡及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文件。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我国强调依据有关规划来规范土地用途管理。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进行管理;把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依法报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耕地保护制度。强调严格执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要求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应进行补划;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并强调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实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国务院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国务院报告;实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我国规定不仅要通过规划和计划管理等措施节约利用,而且要通过产业组织、技术进步等手段集约利用土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不得占用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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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项目 用地政策 政策调整 土地政策 发送给朋友|打印本文|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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