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设项目用地政策调整的七大趋势
紧缩地根,发挥土地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
在继续发挥信贷闸门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同时,强调通过土地这道闸门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包括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和时序;严格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与供地政策,包括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停止、放缓建设用地审批。
进一步强调建设用地的供应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协调,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必要条件,把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的项目,不受理用地报批。对违规出台的在地价、税费等方面给予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要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纠正。
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并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和标准。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前提下,重点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改革试点;继续严格土地审批与供应管理。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工业项目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投资强度标准比原来普遍提高1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
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强调要严格实行问责制。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提高用地成本,严控土地乱占滥用。
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标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通过加大用地成本,利用经济杠杆引导减少建设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今后将更加强调各地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求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并强调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
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订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国家要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建立土地督察制度,严格土地管理行为监督检查。
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国家土地督察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明确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方式和具体工作要求。今后将进一步发挥土地督察制度对建设用地违规查处方面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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