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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 (2)
2008-8-30 11:02:25  来源:南方都市报   虞伟 彭美 张春恒  网友评论
     核心提示:《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广深继续阶梯水价

  省物价局称,珠海、湛江、中山、佛山也不会取消

  本报讯对于争议较大的“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昨日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没有作出规定。对此,广东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广州会继续试点阶梯水价,深圳、珠海、湛江、中山、佛山等其它试点和推行阶梯水价的城市也会继续探索,不会暂停。

  新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广州早在2002年就开始提出拟推行阶梯水价,居民用水根据每月用水量不同,实施不同的水价标准,具体分为三个阶梯。但由于阶梯水价的实行必须具备4个条件:全市水表全部实现“一户一表”,自来水表安装前进行了强制检验,自来水公司对住户的用水性质进行了摸查以及全部住户都签订了供水协议。

  由于全市的一户一表改造尚未完成,直到今年年初,广州才开始推行阶梯水价试点工作。何时真正推行阶梯水价则尚没有日程表。而全省则有深圳、珠海、湛江、中山、佛山等城市试点或推行阶梯水价。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通过是否意味着这些城市的阶梯水价都将暂停?昨晚,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发改委透露的信息是,正在进行阶梯水价探索和试点的城市可以继续探索。这也意味着,广州将继续探索阶梯水价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和水表一户一表改造情况决定是否推行阶梯水价。而其它已经推行阶梯水价的城市也不会因此暂停。

  ■新法解读

  城市建筑不能想拆就拆

  根据刚刚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循环经济促进法》表决通过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组织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于上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在新闻发布会后对本报记者说,这是一条很重要的条款,主要是考虑到大拆大建会造成大的浪费和污染。

  这一规定,是否能够遏制地方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盲目拆迁呢?倪岳峰没有作出明确回应,他只是说,这里就特别强调要“符合城市规划”,要让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法规定的拆迁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并未就哪些情况属于公共利益作出详细解释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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