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入密云经济开发区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落地生产经营企业健康发展,发挥龙头企业对密云经济的带动作用,结合密云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范围:所有入区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给予企业扶持资金主要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条件来确定。
1、年销售收入在20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50%给予资金扶持。
2、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40%给予资金扶持。
3、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以下的企业,按企业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30%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条 期满企业支持办法。
1、享受财政支持政策满五年的工业企业,按开发区实得部分参照上述相应比例给予支持。
2、享受财政支持政策满三年的商贸企业,按开发区实得的部分参照上述相应比例给予支持。
第五条 管理办法:
1、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开发区财务部提供税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原件、复印件,财务部以30%的比例按季预付,年末根据开发区统计部确认的有效年终财务报告进行年终结算。
2、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必须用于在开发区内的企业技术改造或项目投资,不得挪做他用。
3、开发区有权对报送数据真实性及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和抽查。
第六条 遇密云县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调整时,此办法将相应调整。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八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