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政府文件
密政发[2008]19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第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给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密云县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密云县发展壮大,根据县政府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共建“中关村密云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合作协议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密云县注册、登记、投资、经营,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县政府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兑现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经济开发区。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研发,成果孵化、转化、产业化,技改扩规和人才引进等。
第五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密云。企业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登记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投入运营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经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后给予资助。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每项奖励5000元;专利在密云转化实施,每项奖励5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建立试验室、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北京市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重点项目。对确定为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并对密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项目负责人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高新技术成果孵化、转化。成果能在短期内形成重大产业化的,以注入资本金方式入股,作为风险投资给予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2年内不分红。租赁厂房的,按标准租金给予三年补贴,第一年按10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60%给予补贴,第三年按40%给予补贴。